劳动合同法修订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第十一届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修订内容共涉及四条):
    一、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
    原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新修订的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朋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归纳:
    一是注册资本由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二是增加了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要求;
    三是增加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的要求;
    四是增加了主管部门前置行政许可;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细化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原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修订后的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归纳:
    一是明确了同工同酬的具体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二是明确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是规定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限制更严格
    原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新修订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他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归纳:
    一是明确了劳动合同用工是基本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三性”岗位使用;
    二是对“三性”岗位作了界定;
    临时性岗位:此类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辅助性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三是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数量;
    劳务派遣用工不得超过其他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原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归纳:
    一是对未经许可从事劳务派遣经营的,增设了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取得许可但违法的劳务派遣单位加大了处罚力度和处罚的操作性: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原规定: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现在由劳动监察直接吊销劳务派遣许可证,达到同样效果。
    三是对违法的用工单位增设了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四是调整了“连带责任”承担方式。
    原规定:不分原因、主次、先后,只要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风险大)
    新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派遣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排除了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违法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变化大大的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